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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阳农村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9-17
  

  【申请人】史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溧阳市某镇人民政府(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介绍】

  史先生系江苏省溧阳市某镇内某村村民,并在该村内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因史先生的房屋所在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所以史先生的房屋面临被拆迁。本以为拆迁能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但令史先生没想到的是,征收补偿标准太低,甚至不能维持拆迁前的原有生活水平,因此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经多次协商均为成功后,史先生决定委托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想要寻求律师帮助的史先生经过多方询问、考察,最终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王奇兵、桑兆玉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京平拆迁律师在介入该案后,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于2019年12月23日指导史先生以邮寄EMS的方式,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向被征地农民支付的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及具体发放的支付凭证以及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情况。某镇政府于2019年12月25日签收该EMS,但超过法定期限也未做答复。京平律师认为,史先生向某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但某镇政府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史先生的申请做出答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于2020年2月23日,史先生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胜诉】

  最终,溧阳市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师的意见,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溧阳市人民政府对史先生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在限期内作出答复。

  

  

  京平律师指出:申请信息公开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信息公开也是被拆迁人了解政策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因此,被申请公开机关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向申请人答复。否则申请人可提起复议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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