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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与补偿安置原则
发布时间:2013-09-23

  

  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七项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安置途径;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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