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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城市经济适用房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7-12
    海滨城市经济适用房争议纠纷案
 
    秦皇岛红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言称可将其在建的位于兴港小区9栋2单元501号5层的面积为91.58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委托人,并于2009年6月9日与委托人签订了编号为9-2-501的《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并于同日收取委托人房价款231341元,合同约定秦皇岛红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委托人。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直到2012年5月25日经委托人质询才得知此房早已卖给他人,并声称申请人其实并无购买此房的资格。委托人顿时愤怒并找到北京赵健律师为其代理本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析】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府管理的保障房,其购买有严格的资格和流程规定。秦皇岛红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出售于委托人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商品房,能否适用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欺诈的双倍罚则的司法解释还有待商讨。

    首先以律师函的形式试探促成双方非诉解决,同时以信息公开的方式调查房屋信息和项目信息。本案开发商的行为可启动行政查处,另可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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