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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的受理与中止
发布时间:2013-09-22

  

  所谓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用房的面积及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宜作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的职责。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受理:

  (一)已超过了房屋拆迁期限;

  (二)申请人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日期内补齐资料;

  (三)房屋已经灭失的;

  (四)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申请裁决的;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在下列情况出现之后,裁决机关应当中止裁决: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的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例如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拆迁许可证诉讼等)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受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裁决的;自然人的被申请人死亡,需要变更被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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