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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房地产企业改革、改制、重组过程中切实落实拆迁安置稳定责任等
发布时间:2012-12-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期,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全市历年来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梳理。从已排出的情况分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存在大量政策落实不到位、侵犯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前,又值房地产企业各项改革进程加快,为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广大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现就房地产企业改革、改制、重组等过程中切实落实拆迁安置稳定责任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驻宁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完整履行拆迁补偿、安置义务。房地产企业改革、改制、重组等过程中,按先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后改革、改制、重组的原则,确保拆迁安置稳定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原企业未依法完整履行的拆迁补偿、安置义务应随资产、债务等转移而相应转移。
  二、各有关开发企业要重点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复建房交付不及时、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及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造成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未能办理“两证”的以及拆迁安置对象超期过渡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限期解决。
  三、在房地产开发中,有违反规划的,违反用地政策和规定的,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或领不到两证的种种问题,均应在改革前解决,或改革中有具体责任交待。
  四、此通知下发之前已完成改革、改制、重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上述遗留问题,且隐瞒不报,未能将拆迁补偿、安置义务相应转移履行的,由原企业主管改革审批的部门负责处理。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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