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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违法拆迁: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未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
发布时间:2020-07-24

  

  【原告】曾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李丽娜律师

  【被告】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

  曾女士的房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某区,土地及房屋是2004年拍卖购得。当时拍卖取得的房屋已接近危房,随时有倒塌的危险,曾女士积极进行修缮和加固,2004年10月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曾女士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也向曾女士核发了房产证,房屋性质为非住宅。

  曾女士的土地和房屋2016年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曾女士与拆迁部门针对拆迁补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9月17日做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曾女士认为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从主体、程序以及认定的事实上均违法,应予以撤销。故曾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2019年9月17日做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被拆迁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所记载的地址属于某区街道办事处的地址,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自然不能收到曾女士邮寄的申辩意见,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辩称没有收到曾女士的申辩意见明显不合理。由此可知,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向曾女士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未依法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明显程序违法。

  此外,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曾女士通过拍卖购得两层工业性质的房产,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中,载明曾女士该房屋系违法建筑物,但曾女士有房产证,系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向曾女士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未全面查清曾女士房屋产权的实际状况。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胜诉】

  因曾女士的房屋已于2019年12月6日被强制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不具有恢复原状的情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曾女士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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