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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受理前举行听证的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9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受理前举行听证的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2004-06-12

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受理前举行听证的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闽建房[2004]4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受理前举行听证的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的具体标准、程序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前,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数在30户 (含30户)以上,或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总被拆迁户数 25%(含25%)以上的,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拆迁范围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进行调查,并实地勘察拆迁情况,做好调查记录。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进行听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告听证事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人员产生办法、听证内容等有关事项在拆迁区域内公告。?
2、确定参加听证会人员。?
(1)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听证。其他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可以推选 3-5名代表参加听证会;无法推选的,可以在听证公告发布后3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听证,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申请人中随机抽取3-5人作为被拆迁户代表参加听证会。?
(2)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邀请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有关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和承担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参加。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和拆迁行政裁决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与该行政裁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裁决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拆迁户代表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内容主要听取拆迁当事人就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理由、原因;听取申请人陈述双方协商情况和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拆迁户代表围绕申请裁决事项就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进行阐述;听取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关于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评估价格的陈述;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作为拆迁行政裁决的依据。?
三、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不影响裁决。?


福建省建设厅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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