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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科长”受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18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2.3万元。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滁州市拆迁事务所原二科科长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原任滁州市拆迁事务所(事业单位)二科科长。
2011年3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4月11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滁州市拆迁事务所二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取张某、李某、赵某等人财物,受贿折款累计达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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