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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主张因其经营投入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
发布时间:2012-04-23
   【 基本案情】1997年,张某承包某村荒地30年并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荒地进行开垦并用于种植果树。2005年,张某承包地块被征收,张某领取了果树补助费,村委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此,张某不服,其认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增值部分应该归其所有,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要求对果园被征收时的增值部分予以支持,但是,对其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是有关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费如何处理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归其所有人。因此,本案中,张某在已经领取了果树补助费的情况下,是无权在要求土地补偿费的。对于安置补助费的问题,鉴于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因土地征收而产生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给被征地农民的专属款项。张某并不属于家庭承包,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因此,其无权主张安置补助费。张某的经营投入导致土地增值,确是其劳动成果,张某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包经营权案件若干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主张该增值部分的收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包经营权案件若干意见》第12条: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对其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的增值部分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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