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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被拆迁,职工能否得到什么补偿?
发布时间:2012-03-28

  企业厂房被拆迁,由拆迁人给予企业适当补偿,按被拆除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标准补偿,具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企业厂房被拆迁,由拆迁人给予企业适当补偿,按被拆除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标准补偿,具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拆除企业宿舍,由拆迁人和企业(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企业进行补偿。租用宿舍的职工由企业进行安置。拆除企业宿舍,由拆迁人和企业(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企业进行补偿。租用宿舍的职工由企业进行安置。


  拆迁补偿的五个主要环节‍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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