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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拆迁维权胜诉:加工厂复议主体不适格?律师助力撤销
发布时间:2018-03-30

  【原告】XX木材加工厂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顾冬庆、朱艳姝律师

  【被告】崇义县人民政府

  谢先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合法建办经营木材加工厂,并经过工商部门合法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设立个体工商户,同时也取得江西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谢先生与原木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原木材公司转制后,虽相关资产归国资委,但该合同仍可继续履行。2017年4月,被告崇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崇义县公路沿线竹木加工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所经营的加工厂在本次整治范围之内。2017年5月27日,谢先生收到了崇义县国土资源局等六个单位盖章的《限期整治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治。谢先生在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之后,全权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赵健、顾冬庆、朱艳姝三位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律师指导谢先生向崇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7年9月14日收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复议机关以该加工厂所涉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人为崇义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本案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国资办为由认定谢先生不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京平律师认为该《限期整改通知书》是针对XX木材加工厂作出的,并让谢先生本人签收,故其是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该复议决定违法。遂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诉】

  一、撤销崇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崇府复决字【2017】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崇义县人民政府对崇义县XX木材加工厂的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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