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所专注: 行政诉讼、婚姻继承、公司商事、刑事业务、债权执行、涉外业务! <<=点击了解! ——————————————————————
广西省拆迁维权胜诉:政府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发布时间:2018-11-05

  【原告】王女士、李女士、银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

  【被告】广西某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王女士、李女士、银女士所居住的广西某市某区某村是解放前就已经形成的自然村,村民世代居住生活在这里,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其住宅系在祖宅地上修建。现该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女士、李女士、银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王女士、李女士、银女士于2015年9月得知广西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向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房屋所在区域均在该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王女士等三人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向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由于涉案土地已经基本被纳入征地范围,撤销被诉土地证已无实际意义,遂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向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

  王女士等三人认为,某市中院只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颁证行为违法,并不能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等三人依法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京平律师在上诉过程中指出,在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判决撤销行政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征地项目已经获得建设用地批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损害了王女士等三人的根本权益。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土地登记行为违法正确,但未判决撤销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当,应予纠正。

  【胜诉】

  变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撤销某市人民政府向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广西省拆迁维权胜诉:政府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返回

上一篇:江苏省常州市征收维权胜诉:征地未落实安置补偿便出让土地

下一篇:福建省拆迁维权胜诉:镇政府违法拆迁蔬菜大棚被确认违法!

京平—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