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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拆迁维权胜诉:以《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拆决定
发布时间:2019-06-11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 肖广影律师 胡海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自然和规划局、某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刘女士系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住宅房屋。2014年,因某商品房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在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某市自然和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向刘女士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某市政府申请复议后,收到复议维持决定的刘女士随即找到了专做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吴国强律师、肖广影律师、胡海珠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为刘女士进行诉讼维权。

  一审败诉后,三位京平律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京平律师坚持集体土地在进入征收程序后,对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非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为违建,故被上诉人某市政府依此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亦违法。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京平律师观点,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以下判决支持刘女士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南省拆迁维权胜诉:以《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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