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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拆迁维权胜诉:违建认定也是需要证据的不能随意作出
发布时间:2019-10-08

  【原告】陈女士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

  【被告】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区执法局”)

  【案情简介】

  陈女士等人是广西南宁某村村民,在该村各拥有一处房屋用于生活居住,且该房屋系陈女士等人的唯一住房。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11日某区执法局向陈女士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房屋系违法建筑。因对该决定书存疑,更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陈女士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曹星律师代理其维权案件。

  京平律师代理该案后,指导陈女士等人针对某区执法局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区执法局查明陈女士等人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某区执法局并未能充分举证证实,故某区执法局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陈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陈女士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南宁拆迁维权胜诉:违建认定也是需要证据的不能随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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