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所专注: 行政诉讼、婚姻继承、公司商事、刑事业务、债权执行、涉外业务! <<=点击了解! ——————————————————————
浙江省台州拆迁维权胜诉:拆迁补偿有分歧未签订协议,街道办作出《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11-12

  【原告】王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波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郎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两人在该村有一套房屋。郎先生自2015年去世后,王女士一直在此生活居住。因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涉及拆迁但拆迁补偿意见分歧较大,双方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某街道办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载明该房经过鉴定为D级危房,不再具备居住条件,限其于2018年10月17日前自行搬迁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力量予以依法拆除。这让王女士下定决心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最终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程波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经过调查分析,京平律师认为某街道办作出的《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涉及“限期原告自行搬迁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力量予以拆除”的内容,属于一种行政强制决定,某街道办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该行政行为应属违法,便立即指导王女士将某街道办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

  【胜诉】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

  

浙江省台州拆迁维权胜诉:拆迁补偿有分歧大未签订协议,街道办作出《危房搬迁拆除告知书》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返回

上一篇:浙江省拆迁维权胜诉:街道办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

下一篇:辽宁省葫芦岛拆迁维权胜诉:征地信息未按规定公开被撤销

京平—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