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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拆迁维权胜诉:厂房房屋所占集体土地面临征收建筑物变为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19-12-10

  【原告】郭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程东胜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郭先生系赣州市某区某村村民,其位于该村的房屋和厂房所占集体土地面临征收拆迁。2018年6月25日,某区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认定郭先生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限郭先生于6月28日前自行拆除,又于6月29日作出《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2018年7月3日某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郭先生于7月3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否则将组织力量强制拆除。2018年8月20日,某区政府对该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郭先生认为此举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立即北上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程东胜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指导郭先生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书》。京平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经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同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虽然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后,作出了《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但未告知郭先生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且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后,未满六个月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违反了关于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法律规定。综上,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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