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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拆迁维权胜诉:征收方与未经授权的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发布时间:2020-01-15
  【原告】成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

  【被告】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某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成一、成二(化名)

  案情简介

  成先生是湖南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一处住房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当地进行征收,成先生与征收方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2019年6月12日,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对他下发了《房屋拆除告知书》,成先生才首次得知,他、他儿子成一、成二和某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成先生认为,在自己未同意的情况下,某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自己儿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成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京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某县自然资源局和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成先生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的签订,进行过任何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应当认定案涉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无效。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与第三人成一、成二签订的《某县三蓝综合体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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