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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拆迁维权胜诉:棚户区改造强行拆除房屋未给任何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20-04-30

  【申请人】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李浩杰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

  杨先生在山东省某县经济开发区内拥有一套合法房屋,并且该房屋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之中。后来,征收方在未与杨先生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该房屋,而且在事后并未给予杨先生任何拆迁补偿,杨先生多次与征收方协商未果,于是决定寻求专业的拆迁律师的帮助,经多方询问终于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傅增强、辛晋敬、李浩杰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为了调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于2019年5月20日向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管委会向当事人公开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2019年9月10日,该管委会向杨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了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的批复及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但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该搬迁安置方案并不是申请公开的内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随后在京平律师的又一次指导下,杨先生再一次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

  【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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