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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违法拆迁维权胜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未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
发布时间:2020-07-24

  

  【原告】曾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李丽娜律师

  【被告】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简介】

  曾女士的房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某区,土地及房屋是2004年拍卖购得。当时拍卖取得的房屋已接近危房,随时有倒塌的危险,曾女士积极进行修缮和加固,2004年10月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曾女士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也向曾女士核发了房产证,房屋性质为非住宅。

  曾女士的土地和房屋2016年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曾女士与拆迁部门针对拆迁补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9月17日做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曾女士认为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从主体、程序以及认定的事实上均违法,应予以撤销。故曾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2019年9月17日做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胜诉】

  因曾女士的房屋已于2019年12月6日被强制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不具有恢复原状的情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曾女士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江西赣州违法拆迁维权胜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未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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