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拆迁诉讼胜诉: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证据
发布时间:2021-05-13
  

  【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被上诉人】:董先生两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张爱慧律师、冯明红律师

  【案情】

  董先生两人系兄弟,是福建省福清市某村的村民,1993年市政府向他们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者为他们的母亲王某。因当地征收拆迁,该房屋被划入该市征收范围内,在还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20年6月10日,该房屋被强制拆除。为此,董先生两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强制拆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令人没想到的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提起了上诉,负责本案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张爱慧律师、冯明红律师立即对此作出了应对,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据理力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另有其他行政主体直接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况且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本就系该征收土地的法定组织实施单位,故可以推定该行政强制行为系市政府组织实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

  【胜诉】

  最终,上诉法院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确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强制拆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福建福清拆迁诉讼胜诉: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证据

 

  

福建福清拆迁诉讼胜诉: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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