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13-07-31
经本团队王优银与赵健律师代理,2011年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0]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全部答辩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笔者注)作出的《批复》违法。” 因为基础文件违法,以此文件为基础作出的立项、规划、国土使用权收回、拆迁许可等均失去合法性依据。
经本团队王优银与赵健律师代理,2011年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0]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全部答辩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笔者注)作出的《批复》违法。” 因为基础文件违法,以此文件为基础作出的立项、规划、国土使用权收回、拆迁许可等均失去合法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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