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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新客站区域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2-10-30

  ■货币补偿按评估价格上浮10%;

  ■产权置换比例为:平房原地安置1∶1.5,非单元房原地安置1∶1.3,多层楼房原地安置1∶1.25,高层原地安置1∶1

  本报讯(记者张文君)石家庄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拆迁在即,针对市民最关注的被拆迁户补偿、安置问题,日前,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对规划区域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石家庄市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凡石家庄市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范围内,即建设大街、南二环、中华大街、槐安路所围合的区域,共计7.9平方公里。

  办法规定,对新客站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负责。其中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评估价格上浮10%;被拆迁房屋为平房或多层楼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房屋结构补贴。对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困难家庭、在被拆迁房屋居住满3年且家庭成员中他处没有住房、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金额不足16万元的,将补到16万元。

  产权调换以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依据,不可分割部分等于或小于5平方米部分不结算差价,大于5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具体置换比例为:平房原地安置,产权调换置换比例为1∶1.5;非单元房原地安置为1∶1.3;多层楼房原地安置为1∶1.25;高层原地安置为1∶1。异地安置比例按区域不同有所调整。

  为解决被拆迁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按产权调换优惠政策调换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补足30平方米,3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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