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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明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12-10-12

 

  产权不明的房屋的拆迁补偿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因产权关系发生纠纷的房屋。房屋产权不确定,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但是,拆迁中不能因为其主体不明确,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为了不因被拆迁房屋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受到影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一是要求拆迁人确定补偿安置方案,须得到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二是要求对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将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的性质、成新程度记录下来,同时要拍照、摄像。这些调查资料整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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