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系列之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是否能得到土地的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2-09-20
事实概要:
2011年安徽省宿州某村落因被划入城市规划中需要征地拆迁,且该村落的耕地在数年基本被征完,现只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性质上是集体土地。该村大概200多户, 住宅格局都是二层楼 宅基地院落大概100多平米左右 并且村里除了宅基地之外的建设用地用于公益设施等。
2012年3月,本所赵健律师接受了安徽省宿州某村安某等100户村民委托,就该村被省电力项目占地需要征收集体用地,且另行排房屋安置,该村村民认为补偿过少,安置的房屋又太偏僻,因此由安某发起100户村民委托律师介入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权益。
2011年安徽省宿州某村落因被划入城市规划中需要征地拆迁,且该村落的耕地在数年基本被征完,现只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性质上是集体土地。该村大概200多户, 住宅格局都是二层楼 宅基地院落大概100多平米左右 并且村里除了宅基地之外的建设用地用于公益设施等。
2012年3月,本所赵健律师接受了安徽省宿州某村安某等100户村民委托,就该村被省电力项目占地需要征收集体用地,且另行排房屋安置,该村村民认为补偿过少,安置的房屋又太偏僻,因此由安某发起100户村民委托律师介入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权益。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此次征地的信息调查。
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省政府申请关于征地各类审批文件的信息公开。当地国土资源局未作回应,而省政府作出答复: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拒绝答复,就次答复书作为一个行政具体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并没有得到有关受理的通知,照此,是要等复议期的2个月过了再诉讼呢还是下一步的诉讼,经我团队协商决定,省政府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可以视为未向省政府复议,继续诉讼。于是此案到该省的省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超过审限仍未开庭审理,后律师向其监察部门及与庭长积极沟通终于开庭。庭审质证后,就申请人与申请的征地信息是否有利害关系双方展开辩论。我方律师提出,关于“一书四方案”的征地方案按照土地管理法是要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的,如果没有利害关系,那你们征地方案的征求意见的签字是何人所签?显然难以自圆其说。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要求我方撤诉为条件,让省政府对我们申请的所有的征地信息公开。
办案第二辑:寻找细枝末节。
虽然我们撤诉但仍然换来此次征地的一大部分的信息,表面看上去这些审批材料没有什么问题,但专业的律师还是发现了问题。补偿款并没有入到村委会安置专有账户。此外,征地批准前呈报的征地方案并没有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意见的签字并非是本村村民,且从未就此告知该村村民,于是提起两个复议,一个是就此对征地方案的违法性向省政府提起对征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一个是对县政府决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起复议。复议过程中,省政府补充了征地补偿意见,该意见曾交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签字的是内容为放弃提出意见的书面材料。律师在复议决定前又向省政府提出补充意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因此,村委会放弃权利的书面无效,征地审查有瑕疵且侵害村民即被征收人利益,应当确认征地无效。就此,省政府拖到快到复议期时,县政府找村民谈判,提出了在原有的补偿基础上增加补偿额,但要求村民撤销复议申请,村民在征得律师咨询意见后决定接受,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本案就此告一段落。
律师说法:
建设项目需要占地来征收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房屋的补偿与土地的补偿是同时发生,不能因此失彼,农民要双料的补偿无可厚非。
现实的征地拆迁中,土地不补偿具有普遍性,但很多是村委会勾结政府官员侵吞了一大部分导致,像这样根本没有到村委会安置补偿账户上的明显违法相对比例小些,本案处理时着手是征地、拆迁所有审批细枝末节找到违法点作为我们以点击破的打击面,果然如我们所料,对方希望能通过谈判合理满足村民的补偿要求而来防止他们违法征地恶劣影响。
当事人信任律师就等于相信了法律,虽然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一致认为政府是打不赢的,法院是偏向政府的,那只能被动接受极不合理的补偿,可是在法律的威严下,违法的强权也得弯腰,要相信法律,才能让法律保护你的利益,要相信专业的律师,律师才能不畏强权施展拳脚,中国的法治在进步的原因是因为法律的威严和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敬业在推动法治的进步。
办案第一辑:此次征地的信息调查。
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省政府申请关于征地各类审批文件的信息公开。当地国土资源局未作回应,而省政府作出答复: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拒绝答复,就次答复书作为一个行政具体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并没有得到有关受理的通知,照此,是要等复议期的2个月过了再诉讼呢还是下一步的诉讼,经我团队协商决定,省政府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可以视为未向省政府复议,继续诉讼。于是此案到该省的省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超过审限仍未开庭审理,后律师向其监察部门及与庭长积极沟通终于开庭。庭审质证后,就申请人与申请的征地信息是否有利害关系双方展开辩论。我方律师提出,关于“一书四方案”的征地方案按照土地管理法是要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的,如果没有利害关系,那你们征地方案的征求意见的签字是何人所签?显然难以自圆其说。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要求我方撤诉为条件,让省政府对我们申请的所有的征地信息公开。
办案第二辑:寻找细枝末节。
虽然我们撤诉但仍然换来此次征地的一大部分的信息,表面看上去这些审批材料没有什么问题,但专业的律师还是发现了问题。补偿款并没有入到村委会安置专有账户。此外,征地批准前呈报的征地方案并没有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意见的签字并非是本村村民,且从未就此告知该村村民,于是提起两个复议,一个是就此对征地方案的违法性向省政府提起对征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一个是对县政府决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起复议。复议过程中,省政府补充了征地补偿意见,该意见曾交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签字的是内容为放弃提出意见的书面材料。律师在复议决定前又向省政府提出补充意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因此,村委会放弃权利的书面无效,征地审查有瑕疵且侵害村民即被征收人利益,应当确认征地无效。就此,省政府拖到快到复议期时,县政府找村民谈判,提出了在原有的补偿基础上增加补偿额,但要求村民撤销复议申请,村民在征得律师咨询意见后决定接受,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本案就此告一段落。
律师说法:
建设项目需要占地来征收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房屋的补偿与土地的补偿是同时发生,不能因此失彼,农民要双料的补偿无可厚非。
现实的征地拆迁中,土地不补偿具有普遍性,但很多是村委会勾结政府官员侵吞了一大部分导致,像这样根本没有到村委会安置补偿账户上的明显违法相对比例小些,本案处理时着手是征地、拆迁所有审批细枝末节找到违法点作为我们以点击破的打击面,果然如我们所料,对方希望能通过谈判合理满足村民的补偿要求而来防止他们违法征地恶劣影响。
当事人信任律师就等于相信了法律,虽然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一致认为政府是打不赢的,法院是偏向政府的,那只能被动接受极不合理的补偿,可是在法律的威严下,违法的强权也得弯腰,要相信法律,才能让法律保护你的利益,要相信专业的律师,律师才能不畏强权施展拳脚,中国的法治在进步的原因是因为法律的威严和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敬业在推动法治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