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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拆迁维权胜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执法主体资格,无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2

  【原告】柯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柯先生是福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唯一的合法住房。2018年5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柯先生坐落于某县某社区的房屋被列入该土地征收范围。因房屋所在区域面临征收,双方尚未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11月30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

  柯先生在收到该决定书后,便立即决定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京平律师经过分析调查后,得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便立即指导柯先生于2019年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突破口,京平律师与对方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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