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所专注: 行政诉讼、婚姻继承、公司商事、刑事业务、债权执行、涉外业务! <<=点击了解! ——————————————————————
浙江省湖州拆迁维权胜诉: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发布时间:2019-12-12

  【原告】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湖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案情简介】

  金先生在湖州市某区某村拥有一套房屋。后该村土地进行征收,而金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由于金先生与征收部门就征收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金先生联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2018年7月31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金先生自行拆除位于某村某公路西侧的违法建筑物。面对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先生没有选择妥协,而是决心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到底。

  京平律师在了解金先生的情况之后,认为执法局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金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指导金先生以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称:首先,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对金先生房屋的面积以及房屋所在地的规划没有调查清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次,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且认定原告建设时间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最后,金先生在房屋经国土局罚款、没收后,又从国土局回购该建筑,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才适用没收的处罚,不需要拆除。因此,金先生的房屋符合规划,不属于必须拆除的情形。据此,京平律师请求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湖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省湖州拆迁维权胜诉: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返回

上一篇:福建拆迁维权胜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执法主体资格,无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下一篇:河南省安阳拆迁维权胜诉:土地征收未达成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被强行毁坏

京平— 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