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估价机构能否转让其受托估价业务
发布时间:2012-03-28
根据我国《建设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计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因此,受托的估计机构不可以转让其受托的估价业务,但是,当其余拆迁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返回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拆迁估价必须由估价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