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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估价机构能否转让其受托估价业务
发布时间:2012-03-28
根据我国《建设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计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因此,受托的估计机构不可以转让其受托的估价业务,但是,当其余拆迁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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