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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代替拆迁中的估价报告
发布时间:2012-03-28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只有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才能依法接受拆迁当事人的委托,进行估价活动,出具估计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因此,实践中,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代替拆迁中的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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