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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就原告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三、责令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三十日...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邓先生两人作出的《XX号强制执行决定》。
法院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原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
福建省泉州市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便提出了上诉,现二审法院也支持了洪先生的请求。,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北海市某分局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对原告林女士《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办于2020年9月作出的《城镇危旧房屋限期腾空告知函》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