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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福建省漳州市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19年3月强制占用原告洪先生位于福建省某村的土地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谢先生甲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二、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徐州市鼓楼区某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马先生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某村某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谢先生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
福建省高级法院判决如下:撤销原审行政判决,撤销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指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二、指令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