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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案涉财产损失赔偿。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被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完全履行查处违法施工的行为违法;二、被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钟先生向其提交...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福州市某乡政府与2020年4月9日对原告郑先生使用的村民小组承包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陕西省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对原告段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