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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市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X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法官支持了京平律师的意见,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职权依据缺乏,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判决撤销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城镇危旧房屋限期腾空告知函》的行政行为。街道办事处对一审判决不服...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山西省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出于对公共利益及此拆迁项目前期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的考虑,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如下:一、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赵先生提出的...
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做出的X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决定如下:确认潍坊市某管委会对申请人的行政查处申请未及时作出处理程序违法。